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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门新新浦京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12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加强对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避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外出活动特指在校学习期间(寒、暑假除外),学生个人或集体到校外进行的参观学习、社会考察、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服务等非教学活动。

第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包括自习时间、节假日),严禁调课外出活动,由学校及有关单位组织的德育实践活动(包括公益劳动、社会考察、志愿服务、科技文化服务等)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明确活动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组织集体出校的郊游、休闲、娱乐类活动。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集体未经学院(校)批准私自外出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和组织者承担。

第二章 外出活动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生外出活动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落实“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指定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明确带队教师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外出期间的所有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学生外出活动要制定严密的活动方案,离校前必须召开安全教育会议,认真学习《奥门新新浦京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外出活动期间,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和学生干部的指挥,活动结束后按时返校。对于未经批准逾期返校的,将追究带队教师的责任,对于逾期返校的学生按旷课处理。参加外出活动的学生在活动结束后如因擅自离队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个人私自外出郊游、野炊,不得在林区取火,必须遵守活动地域的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下水(河、湖)游泳,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九条 外出活动需要乘搭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必须选用正规专业客运单位合法的车船;需要通过旅行社组织的,必须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旅行社,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条 学生外出活动过程中必须保证联络畅通,组织者及相关人员要留下联系方式。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学生个人外出活动按《奥门新新浦京学生请假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提前至少三天向学校相关部门(德育实践活动由校团委负责审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奥门新新浦京学生外出活动申报表》,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涉及全校性的学生重大活动,由学生处与相关学院协调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处负责统筹、协调,学院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全校各班团主要干部有责任预先向班主任、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告知未经批准的学生个人或小范围私自外出活动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